產業實務講座
| 一、教育部(以下簡稱本部)為鼓勵技專校院師生汲取產業界實務經驗, 了解實務運作的趨勢與脈動,以充實教師教學品質與內涵,並促進技專校院與企業界之交流與合作,特訂定本辦法。 二、以本部各區域產學合作中心(以下簡稱各中心)為負責單位,各中心分別位於下列六所學校。 (一)北區:國立台灣科技大學、國立台北科技大學。 (二)中區:國立雲林科技大學。 (三)南區:國立屏東科技大學、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、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。 三、產業實務講座者須在該產業專業領域上有傑出貢獻或聲望卓著,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: (一)曾任教於國內外大學校院。 (二)曾任國內外知名企業資深主管職務。 (三)曾於產業實務領域有重大發明者 四、辦理時依照下列三點進行: (一)各中心視年度預算分配經費額度,並研擬該年度實施要點、執行工作計畫書,提報各中心諮議委員會審議,通過後報請本部核備。 (二)實施時應通函該區域內各公、私立技專校院提出申請,每次申請以不超過二個 講座單元為原則,每一講座單元以三個場次為限。 (三)為遴選產業實務講座,申請單位應提報計畫書送交各中心進行初審。初審完成後, 提交諮議委員會進行複審。 複審通過後,提請本部備查。 五、產業實務講座於講座期間除由申請單位配合提供所需之相關資源外,各中心補助 每一場次以新台幣二萬元為原則。其獎助內容包括授課鐘點費、業務費、旅運費等。 六、若為延聘國外講座除上述獎補助外,得另給予每日三千元生活費及來回經濟艙機票旅運費之補助。 七、申辦單位應於產業實務講座結束後二週內提出書面報告,並依著作權相關規定經徵得講座書面同意後附講座書面內容(以便中心彙編成冊); 各中心應於每學年結束後 兩個月內,將該學年度所辦理產業實務講座情形彙報本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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