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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師赴公民營機構

  一、教育部(以下簡稱本部)為推動技專教育發展,運用社會資源,汲取企業界生產及管理經驗,以提昇教學品質與內涵,特訂定本辦法。
二、以本部區域產學合作中心(以下簡稱各中心)為負責單位,各中心分別位於      
下列六所學校。     
(一)北區:國立台灣科技大學、國立台北科技大學。     
(二)中區:國立雲林科技大學。     
(三)南區:國立屏東科技大學、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、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。     
三、辦理時依照下列七點進行:     
(一)各中心視年度預算分配經費額度,並研擬該年度實施要點、執行工作計畫書,提報各中心諮議委員會審議,通過後報請本部核備。
(二)各中心應通函該區域內各公、私立技職校院,鼓勵教師提出申請。
申請時由各校教評會完成初審,初審通過後送交各中心彙整,提報諮議委員會複審,複審通過後報請本部備查。     
(三)公、民營機構之選定除由教師主動提出外亦可提請各中心媒合。       
(四)研發期間以短期一至六個月為原則,必要時得申請延長。     
(五)研發內容須與教師任教科目或研究領域相關。     
(六)教師以帶職帶薪赴公、民營事業機構,應與服務學校及所赴之公、民營事業機構約定回饋條款。
而期間所延伸鐘點費之來源應於回饋條款中明定之
(七)除由學校提供教師留職留薪方案外,為鼓勵教師積極參與本案,
教師得向各中心申請交通或房屋津貼每月最高金額五千元之補助。     
四、申請人員資格:以各技專校院所延聘之專任合格講師以上教師為限。     
五、考核:技專校院教師應於短期研發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書面成果報告,並經各校教評會審查後,
送各中心;而所屬學校及行政主管應確實負責督導;各中心應於每學年結束後 兩個月內,將該學年度辦理情形彙報本部。     
六、督導:本部得將各技專校院執行本辦法情形列入相關評鑑及督學視導項目,確實考核,       
必要時並得辦理專案訪視;成效優異者,並得由本部辦理專案獎勵。    
七、義務:接受補助之教師於服務及研究結束後,應繼續回原服務單位服務至少為期      
接受補助時間之兩倍。若未履行上述義務,則應償還所有補助之相關經費。
 
 
 
 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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