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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同研發設備實驗室

 
 
 製造與機電領域    能源與資源領域(文)       4C科技整合領域( 無反射電磁與天線量測共同實驗室)
設備購置申請表  管理維護分享作業辦法

教育部區域產學合作中心-國立台北科技大學

共同實驗室及設備管理維護分享作業辦法(草案) 91.10.25

一、本中心實驗室及各項設備之管理、維護、借用悉依本辦辦理。

二、凡依本中心「實驗室及設備購置作業辦法」所購置之實驗室或設備,均由各該領域主持人為負責人,負其全責,另由負責人指定設備管理人,負責平日之維護、管理、借用事宜,及年度管理維護預算之編列、執行。

三、本中心已購置完成之實驗室或設備均予編號並建立財產檔案列管,另透過中心網頁供結盟單位瀏覽、租借、共享。

四、結盟單位欲租用時,如已與本中心建案研發者應填具申請書(附件一),另附原案影本,經執行長核定後租借;若係臨時租用者應填具申請書,另附執行長以上核定之簽呈方得租借;租期屆滿若欲續租應填具續租申請書(附件二)奉執行長核定後續租,惟續租以一次為限,若欲再租時應另行建案為之。

五、前項實驗室或設備之租金由原始建購之專案領域於建購時隨案訂定,結盟單位租用時自行持核定文件正本,至國立台北科技大學總務處出納組繳納,俟取具正式收據後,以影本執交管理人後開放場地(設備),管理人登記於備查簿(附件三)列管。

六、實驗室或設備出租期間,管理人應每月彙填實驗室(設備)出租追蹤管制表乙份交領域主持人(負責人)核閱,俾據以管理。

七、用畢歸還時應由租用一方填具實驗室(設備)歸還點交表(附件四),與管理人當面點交後完成手續。
 
 
 
 
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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